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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 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竞赛规程:参赛资格、报名等详细内容

    4.3.2每队最多可报名3名出生于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间的运动员,出场运动员最多可超过2人。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教练员,可报名参加女子足球联赛5.1严格执行中国足协关于教练员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运动队主教练须持有教练员岗位培训甲级以上合格证书,助理教练须持有教练员岗位培训乙级以上合格证书。5.2已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注册登记。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务人员,可参加女子足球联赛6.1持有专业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6.2隶属于具有参加女子足球联赛资格的俱乐部。或已与具有参加女子足球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七条 女子足球联赛报名与注册 7.1 报名日期以竞赛通知为准。 7.2 参赛俱乐部名称应填报全称及简称,一经完成报名工作,本赛季期间不得更改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 7.3 未经女子足球联赛委员会同意,任何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竞赛。如有球队退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7.4 每个俱乐部报名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7.4.1 可报名领队1人、总教练1人、助理教练2-3人、科研人员1人、医生1-2人,均须符合上述条件。 7.4.2 每支球队最多可报名35名运动员,所有参赛运动员均须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7.4.3 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35,本赛季期间不得更改报名号码; 已经使用的号码在更换运动员时不能重复使用。

    7.4.4报名时,参赛俱乐部须填写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注明主色、辅色,每种颜色的比赛服各一套交女足联赛委员会备案。7.4.5报名表一式两份,须加盖俱乐部、会员协会、医学印章,全联赛有效。7.4.6各参赛队须在比赛前两天到各自赛区报到,比赛后一天离场。第八条补报名与报名变更8.1运动队的主教练、助理教练、守门员、科研教练、体能教练等人员变动时,须提前报告女足联赛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动并随队比赛。8.2运动员在比赛开始前72小时方可补报名或换人,补报名或换人后,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35人,同时报名的运动员累计不得超过40人。 每位运动员在进行补充注册或者变更时,都应当填写《运动员更换、补充注册登记表》,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11.2按照国际足联或者亚足联的要求执行中国足协制定的其他规定。11.3执行中国足协最新制定的《中国足协纪律处分办法》和《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11.4执行女足联赛委员会制定的女足联赛文件和根据女足联赛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的其他规定、通知。11.5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用球为中国足协指定用球,由中国足协提供。11.6其他相关规定11.6.1女足联赛实行《注册资格证》查验制度。 每场比赛前的联席会议上,所有列入参赛队首发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都要接受资格审查,不具备资格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加比赛。

    11.6.2 国家队征召运动员,运动员无故不参加国家队训练或比赛的,女足联赛委员会有权作出停赛决定。11.6.3 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11.6.4 每场比赛每队可填报11名上场队员和9名替补队员,每队每场比赛可更换5名运动员,运动员一旦被替换,不得恢复原职。未填报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11.6.5 比赛中两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并经裁判员认可的比赛服,主队有权优先选择比赛服颜色。11.6.6 球衣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有明显区别。本条特别适用于条纹球衣。 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比赛服上应预留纯色空间,用于印制球衣号码。11.6.7比赛服号码须与报名表一致,不得更改、无号、重号、用0号。11.6.8每队替补席15个座位,其中替补队员9个,官员6个,其他人员不得就坐。11.6.9每场比赛的赛前联席会议,领队或总教练必须出席。赛事监督员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总教练及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议。受罚期间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议,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代为出席。 11.6.10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处分办法》规定,在同一个赛季的女子足球联赛中,同一球员累计被出示黄牌三次,停赛一场;同一球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一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停赛两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停赛四场,以此类推,停赛金额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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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礼仪 12.1 比赛结束后,参赛队除握手程序外,应在队长的带领下,到对方球队技术区前排成一排,集体相互敬礼、致谢。 14.1.2 代表本队报名参赛,处于停赛期间、诉讼过程中而未被允许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14.1.2 报名不符合年龄要求,参加比赛。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队,应视为退赛 14.2.1 非因不可抗力,未经女足联赛委员会批准,不参加原定比赛的比赛; 14.2.2 拒绝参加女足联赛委员会安排的补充或者重新安排的比赛; 14.2.3 拒绝按裁判员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被中断的比赛。 14.2.4 中途退出联赛; 14.3 中止、退赛的处理 14.3.1 一方放弃或退赛,另一方以 3:0 获胜。如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14.3.2 双方均放弃或退赛,且本场比赛双方均无成绩,则计 0 分。 14.3.3 如果有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对退出球队的所有得分均计为 3:0 获胜。如比赛实际比分超过 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14.3.4 赛区纪律委员会应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其进一步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因恶劣天气和赛场混乱造成比赛中断的处理 因恶劣天气和赛场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措施,争取恢复比赛。

    赛事监督员应当及时与赛区委员会沟通协商,由赛事监督员作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和双方队伍应当服从赛事监督员的决定。15.1比赛在1小时内不能恢复进行的,赛事监督员应当作出中断比赛的决定。15.1.1宣布观众离场、双方队伍撤离比赛场地;15.1.2赛事监督员应当在24小时内与各方协商决定补赛的时间、地点;15.1.3补赛从比赛中断的时间起恢复进行。15.2比赛在24小时内不能进行的,15.2.1经赛事监督员书面同意,有关球队和裁判员应当离开赛区;15.2.2赛事监督员应当报告女足联赛委员会,由女足联赛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15.2.3 女足联赛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15.3 在此过程中,若出现违纪行为,女足联赛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报告,纪律委员会作出相关纪律处罚。第十六条 比赛场地 16.1 女足联赛使用的球场必须符合《全国女足联赛球场标准》的规定。16.2 赛区除确定主场外,还须准备一座符合《全国女足联赛球场标准》的备用球场,主场和备用球场应在注册会员协会管辖范围内。16.3 赛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女足联赛期间更换比赛球场,须提前一个月向女足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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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女子足球联赛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决定改变女子足球联赛某些分站的安排。 第十七条 赛区训练安排 17.1 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参赛队提供具有完整场线和球门网的平整训练场地。 17.2 除特殊原因外,各赛区应当每天为参赛队安排至少一次不少于60分钟的赛前训练,并提供每天至少60分钟的其他场地供训练使用。 17.3 因比赛场地下雨、积水等原因,确无法安排在比赛场地训练的,经竞赛监督检查同意,可以取消比赛场地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参赛队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训练条件。 第五章 奖项 第十八条 奖项 18.1 第一名队伍:获冠军杯一座,每人获金牌一枚; 获得女子足球甲级联赛公平竞赛积分最高的球队获得“公平竞赛优胜队”奖。 18.3 女子足球甲级联赛设立“最佳赛区”、“最佳教练员”、“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进步最快球队”、“最佳裁判员”等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开展赛区指导、协调工作,对竞赛、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主裁判长和裁判员 20.1 主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选任,如需更换,须经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批准。

    20.2 主办赛区应当协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指派一定数量的当地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 20.3 裁判员在赛区工作时,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赛区的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赛区纪律委员会 21.1 全国女子足球联赛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赛事监督员、裁判长、裁判员的举报或录像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22.1 全国女子足球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 球队接待 23.1 主办赛区应当为参赛球队提供从机场、车站、码头至其住所的交通,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等车辆。 相关费用由主办赛区承担。23.2 主办赛区负责接待每个参赛队25人,并负责安排食、住宿和交通。23.3 训练、比赛日,主办赛区每天为每个参赛队提供至少2箱饮用水。23.4 如参赛队需要,主办赛区负责为参赛队预定离开赛区的车、船、机票等。第二十四条 竞赛监督员、裁判员的接待24.1 主办赛区负责为竞赛监督员、裁判员及裁判员提供比赛期间的食、住宿及当地交通。24.2 主办赛区负责竞赛监督员、裁判员及裁判员的往返交通及劳务报酬。

    第九章 女子足球联赛业务运作 第二十五条 业务权归属 25.1中国足协独立拥有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的全部业务权和比赛转播权。 25.2未经中国足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可能与比赛产生关联的方式使用女子足球联赛的名称、标志。 25.3未经中国足协许可,主办地区和参赛队无权直接开发或者授权开发业务权。 25.4中国足协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他人开发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权。 第二十六条 业务权的代理开发与授权 中国足协按照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开发业务权的,双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26.1中国足协业务代理人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代理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的业务开发。 26.2 承办赛区、参赛球队及其运动员、官员有义务配合代理商行使其商业拓展权。26.3 承办赛区应确保该赛区组委会不向代理商及其商业伙伴收取任何商业拓展权的费用。26.4 任何第三方,包括参赛球队的赞助商,不得从事与全国女子足球联赛有关的任何商业活动,包括:26.4.1 侵犯联赛知识产权的行为;26.4.2 未经授权,进行涉及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的商业广告及其他宣传活动。26.5 联赛各赛区可向中国足协申请在本赛区进行赛事的商业运营。 在不影响中国足协整体运作联赛的前提下,经中国足协同意和授权,可在联赛分区冠名、场地广告、门票等方面进行商业运作和开发。26.5.1其他可以开发运作的项目,应报中国足协进一步协商确定。第十章女子足球联赛经费与财务第二十七条中国足协向主办分区成员协会提供赛事包价费用。第二十八条各主办分区应当与中国足协签订赛事承办协议。女子足球联赛每站开始或者结束后,将中国足协拨付的赛事包价费用发票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足协,经审核后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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